作者: 来源:山西统计调查信息网 发布日期: 2015-08-14 15:18:00 字体: 【放大 正常 缩小】
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2013年以前,城乡居民收入统计是城乡分别进行的。城镇居民收入数据来源于城镇住户调查,农村居民收入数据来源于农村住户调查;对城镇居民按可支配收入统计,对农村居民按纯收入统计。虽然,分别反映了分城乡的居民收入及变化,为过去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但没有全体居民收入数据,很难准确把握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全貌,难以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
2012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2〕22号)要求,全省实施了城乡住户一体化改革,2013年开展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2014年首次发布省、市、县(区)全体居民收支数据。改革前后城乡居民收入指标新老口径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新老口径变动
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名称不变,但与老口径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动:
1.城镇范围扩大。按现行城乡划分标准和常住人口统计原则,新口径城镇居民调查范围从原来的主城区扩大到城乡结合部的镇区,同时将在城镇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常住人口统计,由于城乡结合部人群收入水平和农民工工资水平明显低于主城区城镇人口,而且其所代表的人口增加(计算分母变大),以致新口径数据比老口径减少。
2.指标口径较小。根据国际收入统计标准,新口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不包括非经常性收入和偶然性的一次性所得,如剔除老口径中出售财产溢价、拆迁征地补偿、婚丧嫁娶礼金所得等非经常性所得,将其归类为非收入所得;增加了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财产净收入)、报销医疗费、实物收入等,同时扣减转移性支出、财产性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等;在收入构成中把老口径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指标改为转移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扣减了社会保障支出、交纳所得税、赡养支出、外来从业人员寄给家人支出等转移性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等财产性支出。而老口径仅指现金收入,且只扣除社会保障支出、交纳所得税等部分转移性支出。
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指标变动
1.农村范围缩小。农民人均纯收入(老口径)中外出农民工按农村常住人口统计,其收入计入工资性收入,计算收入人口(分母)较大;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新口径)中外出半年以上的农民工改为常住地(城镇)统计,只计其寄回或带回收入部分,归类为转移性收入,其所代表的人口(计算分母)缩小。
2.指标口径较小。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了报销医疗费,扣除了老口径中出售财产溢价。在收入构成中,财产净收入已扣除财产性支出,转移净收入已扣除转移性支出;而农民人均纯收入构成中为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不扣除相应支出。